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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用好价格杠杆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思考
发布日期: 2016年12月29日
 

  如何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城镇化、中央城市工作会议要求,科学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这既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引擎,也是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举措。对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来说,应坚持以人为核心,以城乡一体化发展为引领,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作用,进一步深化价格管理改革,注重规划带动,注重创新驱动,注重城区拉动,注重镇村联动,合力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发展。

  一、调整价格政策,优化新型城镇投资、创业和消费环境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在发展和繁荣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积极作用,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1.调整好要素价格政策。建设新型城镇要改变目前依靠固定资产投资的粗放增长模式,改变资源性产品紧缺的状态,就得调整背离市场价格的要素,就得放开目前扭曲的要素市场价格。发展新型城镇离不开土地、资本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投入,今后特别要在土地价格、信贷资金利率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制定合理的地价政策和利率政策,财政给予支持。

  2.放开社会事业领域收费。贯彻落实好市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对民办幼儿园、社会资本举办的儿童医院、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全面放开,实行备案制。对私人创办的养老院、电影院以及文体娱乐场所、幼儿园、专业学校、医院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全面放开,由市场调节,实行备案制。

  3.创新城镇公用性事业价格管理。清晰界定政府、企业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区分基本和非基本需求,建立健全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财政投入与价格调整相协调的机制。凡是城镇自来水、有线电视等公用性事业价格和收费,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社会成本定期确定并公布,在一定期限内即使个别成本再低,也不再调整。由投资商自主决策投资方向,鼓励其节约费用,降低成本,取得效益,发展生产。

  4.建立健全完整的环保运价体系。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首先要将生态平衡与环境保护纳入发展考虑的第一位。一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在城镇化进程中增加对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对乡镇生活污染治理、废物资源化利用、生态保护、区域或流域整治等社会公益性项目给予政策引导和优惠扶持,探索以实现投资省、运行费用低、稳定达标为目的的垃圾集中焚烧发电新路子。另一方面,进一步核定城镇环境保护收费标准,处理好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对城镇物业管理收费、排水排污收费等实行最高限价的管理办法,促进城镇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规范收费行为,降低新型城镇进入“门槛”

  持续清理和规范涉农、涉企收费,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继续深化“三单一网”建设,明确部门权力和职责,规范收费行为,优化发展环境。

  1.杜绝各种形式的乱收费行为。所有收费单位和部门,没有经过省级以上价格和财政部门许可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均不得向企业和个人收取。对于目前保留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通过当地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查后,执行最低标准,并将收费主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诸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2.实行同人、同城、同待遇。引导人口聚集,引进能人进镇,实行人员流动,来去自由。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城镇落户条件,在办理户籍迁移登记、发放居民户口簿时,均不得收取城镇建设增容费和变相收取其它各种费用或基金、集资。

  3.规范好九年义务教育收费。对入城户随工、随商、随住学生就学时,在就学区域内不得拒绝入学,不得收取择校费、赞助费、议价费、转学费等高价费。不得强行收取保险费、资料费等。

  4.整顿房地产开发、销售环节的收费。适当减免、降低住房、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的收费,清理整顿商品房审批、建筑和销售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解决进城人员的安居问题。

  三、维护价格秩序,推进城镇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新型城镇化建设是统筹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关键环节。近年来,我市城镇化建设推进步伐明显加快,但是对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就会发现确有不少问题要注意,主要是对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城镇化建设与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等理解不深刻。目前,农村城镇正处于发展之中,市场经济发展尚不充分,市场主体价格行为不规范的现象仍较为普遍。有些商业经营企业有意钻价格管理薄弱环节的空子乱涨价;有些地方政府、部门通过房地产渠道提高收费标准,擅自立项收费,尤其在建设用地指标紧缺驱动、地方财政收入对土地过分依赖的作用下,重造城轻育市,将服务收费变成强制性收费来解决城镇建设中的资金缺口,乱收费、乱集资,极易演化为农民“被城镇化”的现象;还有一些个体工商户价格法制观念淡薄,凭借某种势力,搞价格欺诈、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或打击他人经营等。

  为保证城镇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发挥价格杠杆的积极作用,必须把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价格问题作为突破口,加大价格监督力度,对城镇价格秩序进行整顿。

  1.全面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大力推进镇村联动,发挥明码标价街镇、店铺等表率引领作用,规范城镇或辖区价格秩序,选择在我市锦江、塘湾、童家、上清等十强中心镇作为样板工程,创建“明码标价示范一条街”,逐步在全市44个乡镇全面推广规范的明码标价工作。同时,对不按照规定标明价格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必要的处罚,提高明码标价率、准确率。

  2.实行价格公示制度。对群众关心的商品价格和公用性、公益性事业价格,通过专板、专栏、报纸、网站、电视台等媒体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价格举报公布、受理和督办实效,持续深入发挥国家、省、市、县四级联网的价格举报系统作用,做好“12358”价格举报呼叫平台和“12358”价格处理平台的无缝对接,树立“12358”举报电话品牌作用,实行专人负责,专人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并及时督办。

  3.实行价格监督制度。在较大集镇设立价格监督岗、聘请义务监督员,及时制止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城镇居民和当地农民利益。对房地产市场和开发建设行为加大联合监管力度,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大现场监督检查执法力度,及时查处房地产市场和开发建设工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相关部门加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以及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查处机制,及时处理社会矛盾纠纷,把社会影响降到最低。

  4.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制度。特别是加大对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城镇土管所、工商所、税务所、农技管理站、信用合作社、银行营业所、资产评估所、保险代办所、文化站等“七站八所”以及县直一些涉农收费。同时,建设好乡镇便民服务大厅,规范收费行为,实行一站式服务。

  四、拓宽价格信息,引导城镇经济繁荣

  信息科技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信息化是城镇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信息化将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发挥至关重要的引领和助推作用。同时,新型城镇化也将为信息化带来巨大的发展空间。当前农村与城市差距之一就是信息化差距,而价格信息更加落后,价格信息化水平亟待提高。

  1.实现信息发展和城镇发展融合。引导城镇的工农业发展,走一条集农、工、商、贸一体化的城镇道路。各城镇要做好从产业选择到规模经营的转变,投入要量力而行,逐步实施,突出市场建设,使集体、个人和产前、产中、产后整个生产过程与大市场对接,促进农业上质量、上水平,提高农业的效益;要做到发展工农商业先发展信息业,把信息发展作为城镇发展的重头戏,带动城镇发展,形成以新型城镇化引领工业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的良性格局。

  2.加强价格信息对称发布。建立城镇涉农价格指数平台,让更多的信息如大蒜价格指数、生产者价格指数、储存销售指数等数据都将通过该平台进行公布,为农户、政府准确、及时提供质量高、预见性强的农副产品成本信息、供求信息、价格走势信息等,为市场提供一个公开、透明、准确的参考目标,逐步解决涉农价格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保证城镇特色产业持续发展和城镇经济繁荣。

  3.提升价格信息预测水平。各地各级政府要重视价格监测、预警和预测工作,不断加强分工协调,经费投入,建立应对各类价格快速变动反应机制,切实将价格监测、预警及预测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要通过对动产和不动产的价格评估以及对产品、对企业的前景分析预测,引导资金流向,减少资金盲目投向,促使资金投向合理、可靠,使资金投向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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