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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加强成本监审 推进价格改革
发布日期: 2017年05月27日
 

  为推动价格机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对价格机制改革做出总体谋划和系统部署,绘制了价格机制改革的新蓝图。文件明确要求,对于极少数保留的政府定价项目,要规范定价程序,加强成本监审,推进成本公开,坚决管细管好管到位。成本监审是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是价格监管的重要内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政府价格管理转变职能、放管结合、提升监管水平的要求,积极进取、敢于担当,不断开拓思路、创新方式,实施上下联动、左右协同,全面加强成本监审工作,充分发挥服务监管职能,科学推进价格机制改革。

  一、明确目标任务,强化职能定位 

  适应新形势下价格改革和监管需要,2016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意见》,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加强成本监审工作做了整体部署。一是强化成本监审职能定位。强调成本监审是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是价格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是价格工作定位转型的重要方向,对提升政府价格监管水平、推进政府定价公开透明、促进经营者加强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二是明确成本监审目标任务。到2017年,重点行业成本监审办法体系基本形成,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成本监审深入开展;到2020年,成本监审的制度规则健全完善,方式方法科学合理,重点领域全面覆盖,成本公开规范有序。三是提出加强和改进成本监审措施。从健全监审制度、创新监审方式、推进成本公开和夯实工作基础等方面,细化了具体要求。

  二、健全监审制度,规范监审行为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坚持依法行政,逐步规范价格决策程序,推进政府定价规范化、法制化,构建起我国成本监审制度体系。中央层面,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发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和《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明确成本监审范围和主体,统一监审原则、方法和程序,规定成本监审主要指标的一般审核标准,建立了成本监审工作制度的基本框架;根据新修订的《中央定价目录》,于2015年重新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成本监审目录》;为加强重点行业成本监审,先后制定出台水利工程供水、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输配电、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等行业成本监审办法,明确行业成本监审定价成本构成和指标审核标准。地方层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先后出台教育、城市供热、污水处理等多个行业成本监审办法。据统计,2013—2016年,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出台行业成本监审办法50余个,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制度60多个。

  三、加强成本监审,推进价格改革 

  根据中央确定的深化能源、环境、医疗、交通运输、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重点领域价格改革思路、路径和时间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紧紧围绕加强成本监审、科学制定价格、降低企业成本、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准确核定成本”、“科学加强监管”的要求,采取交叉审核、联合审核和直接审核等形式,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会计、审计等专业优势的机构或人员、相关专家参与,全面推进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有力保证了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组织开展了万家寨水库供水、西气东输管道运输、引滦枢纽工程供水、三峡输变电、西电东送、省级和区域电网输配电等项目的成本监审。其中,2015年以来开展的电网公司输配电成本监审,是首次大规模组织的、对自然垄断环节的定价成本监审,实现了电网定价成本监审全覆盖,共核减电网企业不相关、不合理费用约1200亿元,平均核减比例14.5%。按照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成本监审基础上,全面推进了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目前已出台改革方案的16个省级电网和深圳电网,在新增投资上万亿和电量增幅趋缓的情况下,累计降价金额292亿元,改革红利全部用于降低用电企业电费支出。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也围绕重点领域价格改革,全面加强成本监审工作。据统计,2013—2016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累计开展成本监审项目约24000个,涉及电力、天然气、城市供水、教育、有线数字电视、旅游景点、出租车等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和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等行业,共核减不应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约8000亿元。其中,2016年各地开展的监审项目达11000余个,比2012年增长3.2倍,核减不应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约3800亿元。

  四、推进成本公开,强化社会监督 

  成本信息公开是价格管理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是强化社会监督,推进政府定价公开透明,促进经营者加强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措施。中央28号文件要求,对实行成本监审的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要逐步建立健全成本公开制度,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定价机构的规定公开成本,政府定价机构在制定和调整价格前应当公开成本监审结论。成本信息公开涉及社会公众、企业和政府多个方面,需要总结经验,有序推进,逐步规范。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各地先行在城市供水行业开展了试点。目前,实行阶梯水价的600多个城市,均已实现了成本信息公开,供水企业通过门户网站或当地政府网站,主动公开企业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以及社会公众关心的其他有关水价调整的重要问题;价格主管部门在听证会举行前向社会公开成本监审结论。湖北、陕西等省出台了《成本信息公开办法》,对经营者公开成本信息、价格主管部门公开成本监审结论等进行了规范。北京、山西、上海等省市在城市供热、管道燃气、污水处理、交通、教育等不同行业建立了成本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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