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首页 >> 发展改革专栏 >> 价格管理 >> 价格知识
 
国家发改委:将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价格重要程序
发布日期: 2017年09月26日  来源:法制网
 

  今天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外公布了修订后的《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简称新《规则》)。新《规则》将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程序,并强调要逐步建立成本信息公开制度。《规则》还对定价决定做出后的后评估和动态调整作出了明确规定。

  新《规则》进一步缩小定价范围,强调定价机制化。限定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等领域,逐步推进政府制定价格机制化。同时,新《规则》完善政府制定价格的依据,明确可以参考联系紧密的替代商品或服务价格,规定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应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

  新《规则》还严格规范政府价格决策程序。在现有程序基础上增加了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程序;强化成本监审、集体审议程序和成本信息公开,以及后评估和动态调整。新《规则》明确可以发挥第三方机构在政府制定价格中的积极作用;完善了制定价格建议的提出方式,扩大建议人范围;丰富听取社会意见的形式。强调政府制定价格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新《规则》是对2006年修订的《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完善,更加突出依法行政的要求和充分发挥市场在价格形成中的决定性作用。

  新《规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就新《规则》修订的背景进行解释:现行《规则》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在2006年修订颁布的。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价格改革的持续深入推进和依法行政的不断强化,尤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对重大行政决策和政府定价提出了更高要求,现行《规则》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如修订前《规则》规定的政府定价范围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发〔2015〕28号文件提出的“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要求不一致;制定价格的程序未包括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要求,未对成本公开作出明确规定;对价格管理实践中的机制化定价、第三方参与部分定价工作等内容也没有明确规定。为此,发改委修订了并颁布了新《规则》。

  此外,该负责人还结识了新《规则》突出强化定价机制。近年来价格主管部门大力加强定价机制建设,通过制定定价机制推动价格调整的机制化、透明化,尽可能减少直接制定价格水平。比如,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调整机制,实现了价格调整公开透明化,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认可。今后,我们还将根据行业特点,在更多的商品和服务领域通过建立定价机制逐步实现价格调整机制化。这样可以进一步提高价格调整的科学性、公正性、可预见性和透明度,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提高政府决策公信力和水平。

关于我们 使用帮助 法律声明 隐私声明 网站地图
单位地址:鹰潭市信江新区德政路市经济大厦A区2楼 邮政编码:335001 电话:(0701)6441287
赣ICP备10001356号    赣公网安备36060202000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