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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领导,你好。我是2015年12月31日在海亮首府收的房,拿了钥匙,他们首先要求我们交一年的物业费,我没答应,后来他们又说最少3个月一交,我同意了。不过根据《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第二十条 业主或使用人在办完购房或租赁手续后(以交钥匙为准),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由业主或使用人按月交纳,已购买但未住的,业主交纳50%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未出售、出租、使用空置房的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由开发经营单位或包销商按50%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交纳,未使用或入住的房屋,不交纳设备运行项服务费。
所以我想咨询下,海亮首府这样做是不是违法行为?按规定只能收50%的物业费,但是他们现在是全收的!也请领导重视下这个问题,因为现在很多像我这样的买房人都是有碰到这个问题,开发商怎么说我们就怎么做,着实很烦人,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