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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吴女士 提交时间: 2016-06-13 受理编号: SZ201606132018
主  题: 滨江广场亿资联门口广场非法停车场收费问题
咨询类型: 投诉 受理单位: 市发改委
内  容: 之前贵单位答复若广场属于开发商则经工商交警许可可自行定价收费,但是根据江西省发改委印发的《江西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八条 经营者在申请停车场收费时,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核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正式文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存复印件);
(三)经设立停车场管理权限部门批准的有关设立停车场的批准文件和相关材料;
(四)实行市场调节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经营者还应将自行确定的收费标准事先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五)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经营者申请资料后,应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实地查勘。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和办理。
第十条 各类机动车停放场(点)收费员应持有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员证》。同时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由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明码标价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计费时段、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停车场收费必须要再价格主管部门提交资料备案审批,但经查询该停车场未经规划局批准,那自然是不符合第八条第(四)点的,请问贵单位可有审批备案?如果没有备案该停车场为何可以定价收费?如果是非法收费,为何贵单位不采取行动坚决取缔?
办理状态: 回复时间: 2016-06-13
回  复: 吴女士: 根据《江西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具有垄断性,补偿性和竞争性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下列类型的机动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纳入政府管理价格的范围:机场、车站、码头、大型交易场所和市政府工程附属停车场”。 从我们了解的情况来看,亿资联门前停车场并不具备我委定价管理要求。根据赣发改收费字【2010】597号文件规定,像这样的只能停放少量车辆的小型停车场,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但需明码标价,告知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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