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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叶先生 提交时间: 2016-06-30 受理编号: SZ201606302474
主  题: 鹰潭海亮首府违规收取业主停车费
咨询类型: 投诉 受理单位: 市发改委
内  容: 鹰潭市发改委: 我是鹰潭海亮首府一名住户,从今年开始,我们小区要交每个月30元的停车费,原先我们业主每月只要按时交纳物业费既可,如果不交,便不准车辆进小区。我们认为:收取停车费,基本就是只有两种性质:一为场地使用费;一为保管费用。1、场地使用费的收取应是停车场所有者(产权人)权益的体现,只有是产权人才有此项权益,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以及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包括小区的道路位置都属于全体业主,作为物业公司,你不具有所有权,说白了,根本就不是你的东西,你凭什么收取使用费?2、是保管费用,物业公司只是小区业主聘请的小区物业的经营管理单位,权益和义务非常明确,权益就是收取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后的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公布公共性服务费的收入和支出帐目,做到专款专用,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并抄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义务就是按约定向业主提供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的范围主要有:公共性服务。主要包括:物业管理范围内的房屋建筑与装修管理、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与维护、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安全秩序管理、绿化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公共停车场管理等),也就是说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所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已包含车辆和交通秩序管理,不可能再收一次管理费用。再说提供保管服务也应有二个原则,一是自愿,二是签署委托保管合同。请问物业,你凭什么强迫业主缴纳停车费。
我们与物业协商无效后,只能向你们举报,请领导重视并解决,谢谢!
办理状态: 回复时间: 2016-06-30
回  复: 叶先生:你好! 根据《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文件规定放开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并收费。 你反映的海亮首府小区停车收费问题。经调查了解,在海亮首府的《前期物业协议》中,约定了“第十三条 停车场管理费收费标准 地面车位:每月40元/辆。地下车库车位:每月50元/辆。”的停车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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