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 复: |
邱先生:
您所反映“凯翔都市名门小区物业企业收费时,除按购房合同约定的每月1.1元/平方收费外,另加收电梯、供水等公共能耗费”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1、根据2012年10月1日施行的《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电梯、转供电和二次供水等设施运行费用未纳入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支出和约定的收费方式向相关业主公平、合理分摊,并定期公布。”
2、根据《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全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5]995号)文件规定,放开物业服务收费(除保障性住房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外)。据此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