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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邱生 (ip:218.87.28.152) 提交时间: 2017-02-17 受理编号: SZ201702178584
主  题: 凯翔都市名门物业费收费不合理
咨询类型: 投诉 受理单位: 市发改委
内  容: 凯翔都市名门购房合同约定物业费暂按1.1元/平方收取(业主认为是小区物业的全部费用),因此业主认为根据合同该收费为合法。然而物业在收取业主1.1元/平米的物业费外,加收合同外0.4元/平米能耗费时,业主要求其出具物价局的批文,小区物业拿不出来,但业主不缴能耗费就不得收房。根据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住宅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因此我们认为,没有物价局的批文,擅自收取0.4元/平米能耗费因属于违法,且已缴纳合计1.5元物管费用的物业公司只开具收据而不是发票,我们认为亦违规,恳请物价局予以价格干涉,若非物价局管辖,烦请通知相关单位为盼。谢谢!
办理状态: 回复时间: 2017-02-17
回  复: 邱先生: 您所反映“凯翔都市名门小区物业企业收费时,除按购房合同约定的每月1.1元/平方收费外,另加收电梯、供水等公共能耗费”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1、根据2012年10月1日施行的《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电梯、转供电和二次供水等设施运行费用未纳入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支出和约定的收费方式向相关业主公平、合理分摊,并定期公布。” 2、根据《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全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5]995号)文件规定,放开物业服务收费(除保障性住房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外)。据此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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