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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物价局领导: 鹰潭市凯翔都市名门《购房合同》为1.1元/平米的物业费(业主认为是小区物业的全部费用),因此业主认为根据合同该收费为合法。然而誉峰物业在收取业主1.1元/平米的物业费外,加收合同外0.4元/平米能耗费时,业主要求其出具物价局的批文,小区物业拿不出来,但业主不缴能耗费就不得收房。根据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住宅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因此我们认为,没有物价局的批文,擅自收取0.4元/平米能耗费因属于违法,且已缴纳合计1.5元物管费用的物业公司只开具收据而不是发票,我们认为亦违规,恳请物价局予以价格干涉,若菲物价局管辖,烦请通知相关单位为盼。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