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溪市发改委:
报来《关于请求对光大生物能源(贵溪)有限公司贵溪市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节能报告给予批复的请示》(贵发改字〔2017〕50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依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意见的通知》(赣发改环资〔2017〕113号)等有关规定,经我委委托评审,原则同意光大生物能源(贵溪)有限公司贵溪市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的节能报告。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地点:该项目选址于贵溪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该项目建设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附属生产系统,具体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公用工程、环保工程、储运工程、办公楼、宿舍等建筑。该项目建设规模为130t/h高温高压水冷振动炉排锅炉+1×30MW高温高压抽凝式汽轮机发电机组。该项目总用地面积:12666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2938平方米。
三、项目主要能源消耗:主要消耗能源和耗能工质品种为电力、柴油、新水,年综合能耗约为3777.09/8913.36吨标准煤(当量值/等价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约为2856.66万千瓦时,折3510.84/8647.11吨标准煤(当量值/等价值);年柴油消耗量约为182.39吨,折265.76吨标准煤;年新水消耗量约为0.57万吨,折0.49吨标准煤。该项目年发电量为21600万千瓦时,年供电量为18743.34万千瓦时,发电标准煤耗为302.68 gce/kWh,供电标准煤耗为342.75 gce/kWh,发电厂厂用电率为11.69 %。该项目符合节能要求,能源消耗对我市的能源消费增量以及完成节能目标的影响不大。
四、项目应严格执行相关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项目设计、建设单位依据本审查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进行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并在项目建设中予以贯彻落实。
五、项目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审批能源消耗总量10%及以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出现较大原则性变动时,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六、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程序向我委提出节能验收申请,以便进行项目竣工节能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七、本审查意见有效期两年,与该项目节能报告一并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验收的依据。两年内取得项目审批、验收文件的,本审查意见的有效期顺延并与项目审批、验收文件的有效期一致;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并自行失效。
2017年9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