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精神,按照省政府领导批示要求,我委研究起草了《江西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以江西省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总体考虑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各类政务行为主体的诚信水平,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发挥着重要表率和导向作用。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谋划中国经济新棋局、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
2014年6月14日,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首次提出了“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2016年3月28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强调,治国理政,无信不立。各级政府必须把诚信施政作为重要准则,以徙木立信之态取信于民,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2016年12月22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指明了方向。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推进诚信建设和志愿服务制度化,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
因此,制定并落实好《实施方案》,不仅是我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要求的具体行动,更是提升全省公务员诚信行政意识和政府诚信行政水平的重要依据,对于推动政府诚信和依法行政,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主要内容
本方案三章十六条,主要包括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1.总体要求。在明确指导思想的同时,确定了四条基本原则:一是依法行政、加强监督,健全依法决策和监督约束机制,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二是阳光行政、勤政高效,推动政务公开,优化行政流程,提高行政效率。三是公平正义、守信践诺,将公平正义作为诚信施政的基本准则,健全守信践诺机制。四是突出重点、失信惩戒,对政务失信高发领域开展重点整治,完善联合惩戒措施,形成多方监督的信用约束体系。
2.重点任务。依托《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三个方面的重点任务:
一是探索构建广泛有效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包括建立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纵向督导机制,同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政府的横向监督机制以及社会舆论与社会机构参与的第三方评估机制。
二是建立健全政务信用管理体系,包括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完善公务员诚信档案、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健全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等,努力探索“信用+政务”的新路径。
三是加强重点领域诚信建设。我们结合实际,从社会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政务失信易发多发领域入手,选择了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地方政府债务以及城市、街道和乡镇等六个领域开展政务诚信建设,力争在这些重点领域实现新突破新成效。
3.保障措施。通过强化组织领导、健全法规制度等方式,推动综合考评,建立长效机制,为加快全省政务诚信建设夯实基础。
江西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精神,推动政府诚信和依法行政,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按照省委第十四次党代会部署要求,坚持将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和加强社会监督作为推进政务诚信的重要手段,将建立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和加强失信惩戒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主要任务,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充分发挥政务诚信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引领作用,大力推进“信用江西”建设,不断提升全省公务员诚信行政意识和政府诚信行政水平。
(二)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加强监督。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将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和服务全过程,健全依法决策和监督约束机制,规范权力运行,切实做到依法决策、依法执行和依法监督。
——阳光行政,勤政高效。推行阳光行政,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大力推动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务服务模式,优化行政流程,提高行政效率,畅通办事渠道,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
——公平正义,守信践诺。坚持将公平正义作为政务诚信的基本准则,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各领域贯彻公平正义原则,忠诚履职,清正廉洁。健全守信践诺机制,准确记录并客观评价各级政府和公务员对职权范围内行政事项以及行政服务质量承诺、期限承诺和保障承诺的履行情况。
——突出重点,失信惩戒。加大对各级政府和公务员失信行为的惩处和曝光力度,追究责任、惩戒到人。建立健全各级政府部门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行为信用记录,对社会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政务失信易发多发领域进行重点治理。完善联合惩戒措施,加强社会各方对政务诚信的评价监督,形成多方监督的信用约束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探索构建广泛有效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
1、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
上级政府要定期对下级政府及公务员开展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下级政府和公务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等单位和各市、县〔区〕政府,2017年启动实施)
2、建立横向政务诚信监督机制。
各级政府要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将各部门办理和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情况作为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考量因素。各级政府对同级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同级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要认真研究、及时答复,并在工作中予以落实。(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等单位和各市、县〔区〕政府,持续实施)
3、建立社会监督和第三方社会机构评估机制。
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畅通民意诉求渠道,鼓励社会公众对政务失信行为实施监督、投诉和举报,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高效运转的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实施区域政务诚信大数据监测预警。(责任单位:省信访局,2018年年底前完成)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社会机构对各地、各部门开展政务诚信评价评级并及时公布结果,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第三方社会机构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采集、整理、监测、分析政务失信信息,作为政府部门和公务员信用记录的补充,供社会和各级政府部门参考使用。(责任单位: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持续实施)
(二)建立健全政务信用管理体系。
4、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制订公务员诚信教育培训计划,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党政领导干部进修课程,举行信用知识竞赛活动,增强公务员诚信意识和信用观念,规范职业操守,建立一支守法诚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2018年年底前完成)
5、建立完善公务员诚信档案。
以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唯一识别码,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依法依规开展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工作,将公务员个人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公务员诚信档案,将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2018年年底前完成)
6、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
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公务员在行政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而被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纪律处分或存在失信定论的司法判决和审计结果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政务失信记录纳入公务员诚信档案。加强对政务失信记录的采集和公开,将有关记录汇总至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江西)”网站依法依规逐步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委组织部、省法院、省人社厅等单位和各市、县〔区〕政府,持续实施)
7、建立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建立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对依法行政、勤政高效、守信践诺的政府及其部门,在各类荣誉评选时予以优先考虑。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政府及其部门,根据失信造成的经济社会发展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要求其对具体失信情况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加以整改,依规取消相关政府部门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和各市、县〔区〕政府,持续实施)积极探索开展区域政务诚信状况评价,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政策领域和绩效考核中应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等单位,持续实施)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公务员,按照相关规定限制评优评先,并记入公务员诚信档案。(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等单位和各市、县〔区〕政府,持续实施)
8、健全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
完善政务信用信息保护机制,依法采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探索扩展公务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落实信用修复机制,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公务员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减免或从轻实施失信惩戒措施。(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政府法制办、省人社厅,2018年年底前完成)
(三)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9、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落实国家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文件精神,完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标准。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名单的供应商,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充分利用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强化对政府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的信用管理。逐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实现信用信息的统一发布和共享。(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持续实施)
10、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强化政府有关部门责任,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失信违约记录。明确PPP项目政府方责任人和项目筹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融资、实施等各阶段政府方责任人诚信职责,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将项目守信履约情况与实施成效纳入项目政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规范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等各阶段的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和时间节点,及时发布PPP项目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单位和各市、县〔区〕政府,2018年年底前完成)
11、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扩大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范围。完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实现招标投标全流程公开透明。建立招标投标诚信档案和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黑名单”制度,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将招标投标代理机构资质信息、动态监管信息向社会公开,供相关单位和个人查询,实现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交换和整合共享。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促进招标投标公平竞争。(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省国资委、省检察院等单位和各市、县〔区〕政府,2018年年底前完成)
12、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建立政府招商引资领域信用承诺制度,将相关承诺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及“信用中国(江西)”网站上公示。完善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法规规章,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严格依法依规出台优惠政策,避免恶性竞争。规范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行为,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杜绝“新官不理旧政”现象。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政府法制办等单位和各市、县〔区〕政府,持续实施)
13、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促进政府举债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和程序透明。强化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监管体系,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严厉查处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等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对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单位和各市、县〔区〕政府,2019年年底前完成)
14、加强城市、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
加强城市信用体系建设,提升城市信用的整体水平。建立城市、街道和乡镇公开承诺制度,加大街道和乡镇政务、财务等公开力度,确保就业、物业、就学、家政、计生、养老、助残、扶贫、医保、住房、出行、停车、防火防盗、拥军优属、便民服务等各项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到基层民众,并将各项工作守信践诺情况纳入城市、街道和乡镇绩效考核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全国信用示范城市、诚信街道和诚信乡镇创建活动。(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等单位和各市、县〔区〕政府,持续实施)
三、保障措施
15、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重点任务分工,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协调解决政务诚信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并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各项措施,加强各地、各部门协作配合。
16、加快法规制度建设。
依据国家信用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务诚信建设法规规范。鼓励各地区探索政务诚信制度建设,加快推进政务诚信管理制度化,加强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公务员诚信建设、政务诚信评价办法等制度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狠抓落实,以政务诚信引领社会诚信,结合实际切实有效开展相关工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要建立政务公开诚信考核体系,适时对各地、各部门政务诚信建设状况开展综合考评,加强对各地、各部门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指导和服务,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