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稳增长促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25日
关于稳增长促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15〕24号)精神,促进全 市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1.认真落实《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要求,下调工商业电价,工商业电价平均下调1.95分/度,至2016年4月20日逐步实现工商业用电同价。实施非居民用天然气并轨降价方案,今年5月底前下调工商业用气价格。(市发改委、市供电公司负责)
2.对光伏发电项目自发自用电量不计入阶梯电价适用范围,计入地方政府和用户节能量。对利用屋顶建设光伏发电系统的企业,在执行有序用电时,降低一级有序用电等级,优先审批因转型升级所需的电力增容需求。(市发改委、市供电公司负责)
3.抓好《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5〕14号文) 的落实,降低失业保险率,失业保险费率从3%降至2%,其中用 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2%降至1.5%,职工个人缴纳 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1%降至0.5%。(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4.加强对涉及交通运输及物流园区稳增长政策的宣传,将相关政策宣传到每个物流企业,并帮助企业抓好贯彻落实。对全省统一、联网、认可的物流企业(个体运输业户)严格执行普货道路运输车辆省内异地年审政策,取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年审收费项目,免收危货从业人员资格证的办证、换证工本费。(市交通局、市物流委负责)
5.严格落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涉企收费有关政策,认真实施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制度,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且未按规定批准、越权设立的涉企收费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及收费全部取消,收费项目清减率达到70%左右。具体收费目录清单另行公布。(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6.强化工业控股有限公司的运作,整合工口资金,依法开展产业投资、股权投资、融资服务、资产经营与管理等业务,争取 担保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增信债,发行铜基新材料创 投基金。强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运作,着力缓解中小 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市工信委负责)
7.鼓励驻市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对在新增贷款、保费收入、上缴税收、引进总部资金、扶持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
8.积极向上级争取信贷规模,加大对特色优势产业和重大项目建设的信贷投放力度,争取全年新增贷款80亿元以上。全面 推广“财园信贷通”、“惠农信贷通”等政策措施,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长效机制,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水平。(市金融办、人行鹰潭中心支行负责)
9.建立健全金融诉讼案件快速处置机制和市、县政府倒贷基金等制度,对在我市新设立且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企业倒贷基金由受益财政给予50万元的开办费补助。(市金融办、市财政 局负责)
10.加快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和“新三板”挂牌,引导企业利用股权、债券等工具多渠道直接融资。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对于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市内企业每户再一次性由受益财政补助30万元,对在上海、深圳及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市内企业 每户再一次性由受益财政补助100万元。(市金融办、各县(市、区)、景区、高新区、信江新区负责)
11.加大工业企业增产增效奖励力度,对获得省级增产增效奖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行业优强企业,地方配套奖励,按税收增长地方实得的30%予以奖励。奖励每半年实施一次。(市工信 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景区、高新区、信江新区负责)
12.对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由受益财政和市财政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市统计局、市 工信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二、狠抓项目建设,促进投资增长
13.推进2015年鹰潭市大中型建设项目计划和2015年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的落实,加大协调调度力度,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加快推进施工进度,确保年度计划的完成。(市 发改委、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14.对已列入省重大项目调度会的项目,抓紧做好用地报批工作,并按时间要求尽快开工建设。对未能列入省重大项目调度会的、且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确实无法保障的重大项目,按照集约节约的原则,争取省统筹解决用地。对各县(市)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确实无法保障的投资3亿元以上重大项目,按照集约节约的原则,由市统筹解决用地。(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 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15.凡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开通重大投资项目电话预约登记渠道。除规划选址、用地预审仍作为项目核准的前置审批之外,其他审批事项与项目核准实行同步并联审批,年初经市政府同意的政府投资项目参照执行。凡市级核准的投资项目,企业提交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后,通过全市网上联审联批系统或现场申报,各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 目审批。(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环保 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16.建立重点项目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提交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且正式受理后,行政审批时限缩短到报告书8个工作日内办结,报告表5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表2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规划选址要求,环境污染较小且污 染治理设施有保障的重点项目,可先办理工商登记等手续,后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对使用已报批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取消建设用地预审;对使用单位自有存量建设用地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项目,可凭土地证申请立项,不再进行用地预审。对不占用省预留或市本级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项目用地预审,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用地预审。(市环保局、市国土局负责)
17.鼓励向上争资金、争用地指标,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和各项财政补助资金要在收到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下达。建立健全财政预算支出进度通报制度,各 县(市、区)要加快财政预算执行进度,坚决杜绝资金滞留。(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
18.加快农村危旧房改造进度。按照国家、省住建部门2015年度工作任务要求,全面完成1480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努力 争取中央、省上级资金补助1554万元。各有关县(市、区)县 级财政按每户不少于2000元进行配套。(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贵溪市、余江县、月湖区、龙虎山管委会负责)
19.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建设力度。加大信江新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资金争取力度,全面推进中心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全面加快中心城区污水管网建设步伐,鼓励支持县(市、区)自行开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国资 公司、贵溪市、余江县、龙虎山管委会负责)。
20.支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市光伏发电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鹰府办字〔2014〕196号)规定,在用地审批方面、融资平台搭建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降低企业投入成本。(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林业局负责)
21.大力推进“险资入鹰”,定期遴选具有比较优势的项目,纳入全省“险资入赣”项目库,力争在“险资入鹰”上取得突破。(市金融办负责)
三、培育消费热点,努力扩大出口
22.对组织省外、境外专列、包机、大巴团队来我市旅游的企业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再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市 旅发委、市财政局、龙虎山管委会负责)
23.救市立足救企,针对房地产企业面临的困难,对拖欠税收、规费和土地出让金的可采取资产抵扣的办法。在不改变经营性质和经营范围的前提下,暂时取消“五星级宾馆项目不得分割转让或出售”之规定。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实行奖励,本市城镇户口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享受购房款总额的3%金额奖励,外地 户口和本市非城镇户口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享受购房款总额的4%金额奖励。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推进保障房建设“以购代建”、“以租代建”政策,2015年收购500套商品住房用于公租房。 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争取实现项目贷款27亿元。(市房管局负责)
24.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额度双方缴存职工由45万元提高为60万元,单方缴存职工由35万元提高为40万元。 允许异地职工在鹰购房办理公积金贷款。实行住房公积金提贷并举政策,父母、子女间购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互认政策。放宽配偶间的公积金提取限制,放宽公积金支取时限,取消五年内再次购建房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
25.鼓励企业加大出口,对当年自营出口额低于4500万美元以下的外贸中小企业,当年自营出口额高出前两年平均数额部分,按高出1美元给予1分人民币奖励。对产品异地出口转本地出口的生产企业,转入本地出口部分,按出口1美元给予1分人民币奖励。对当年市产品出口前5位且保持增长的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全面下放出口退税审批权限,将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审 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县级国税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 局负责)
26.强化招商引资。以产业集群和产业链招商为重点,在全市组建14支专业招商小分队,下达51个单位招商任务,确保每个月举办或参加1次以上较大规模的对外招商活动。狠抓招商引资签约项目落地,认真落实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精神,保持相关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加大招商引资引荐单位奖励力度,对引进国际国内知名企业、重大工业、外资、外贸项目的单位,按照《鹰潭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进行奖励。(市商务局、市政府有关部门 负责)
四、培育新兴业态,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27.对现有工业企业新上鼓励类技术改造项目,项目竣工投产后,每年按税收增长地方实得部分的20%予以连续三年奖励。(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景区、高新区、信江 新区负责)
28.大力发展互联网经济,科学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鼓励发展电子商务,对在我市注册并通过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实现年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的商 贸企业、注册地及结算地在我市的大宗商品平台建设企业、专业市场和垂直类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市信息办、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29.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优先安排、保障供应,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公开出让经营性用地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要按照1万平方米提供10平方米的标准无偿提供养老服务用房,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抓好《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鹰府发〔2014〕32号)的实施,确保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居家 养老服务中心(站)的各项奖补政策落实到位。(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负责)
30.对从工业企业中分离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免收其产权过户交易费用。(市服务业办、市房管局负责)
31.对国家部委或权威机构确定的服务业最高星级(级别)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服务 业集聚区、省级服务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市服务业办、市财政局负责)
32.新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在我市注册设立区域性总部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落户奖励。对于新 引进世界100强和国内行业十强的服务业企业,且单独在我市设立分公司的,一次性给予鹰潭分公司50万元的奖励。(市服务 业办、市财政局负责)
33.加大银行机构引进力度,从2015年开始,对来我市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在市本级),由市财政给予200万元开办费补助,用于补助其购买或租用办公用房。(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
五、鼓励创新创业,全面激活市场活力
34.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已达到建设要求的,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20万元 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科技孵化器、高新技术产 业化基地、科技合作基地、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协同创新体,已达到建设要求的,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20万元和5万元的 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一、二等奖的优秀新产品,对企业研发团队(或人员)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奖励。(市科技局、 市工信委、市财政局负责)
35.加快构建互联网创业服务平台,设立市级专项引导资金,采取资金资助、融资担保等方式,每年扶持一批重点项目。(市 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36.创新体制机制,加快科技服务业和众创空间发展,促进大众创新创业。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和离岗创业,对经同意离岗且在本市创业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科研院所在编在岗科技人员在按要求完成岗位职责任务的前提下,可依法利用本人及所在研发团队的科技成果、技术资源在岗创新创业。(市人社局、市科技局负责)
37.大力发展小额担保贷款,提高贴息贷款额度,其中个人最高10万元、合伙企业最高50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含促进就业基地等)最高400万元。抓好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25%、促进就业基地75%比例配套贴息资金政策的落实。(市人社局负责)
38.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严格落实《中共鹰潭市委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实施意见》(鹰发〔2014〕13号),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 明即可予以登记。申请人申请住所(经营场所,下同)为自有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用房屋的,提交合法租赁合同。允许企业、个体工商户将住宅依法作为住所登记注册。对一般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允许按规定实行“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 除自贸区外,对国家要求和省内外设区市能办理的优惠措施都及时落实对接跟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39.建立全市“三证合一”登记统一信息平台,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由市场监管、国税、地税部门分别办理、各自发证(照)改为由市场监管部门统一受理,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核发一照。改革后,不再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实现“一证一号”。大力 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以及网上查询,探索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开通“创业咨询一点通”服务平台,为创业提供“一站式”全程咨询服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40.支持创新创业园区和标准厂房建设。在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区和产业基地建设一批创新创业产业园区,鼓励新建统一规划、功能配套的标准厂房,省级以上工业园区一期规划建设两层以上标准厂房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省级以上小微企业创业园(小企业创业基地)一期规划建设两层以上标准厂房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在省财政每平方米补助100元的基础上,市财政每平方米配套补助10元,鹰潭高新区、县(市、区)财政每平方 米配套补助不低于40元。对项目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景区、高新区、信江新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