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创业创新环境,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以创业带动就业、以创新促进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降低准入门槛,营造良好环境
1.营造宽松有序的市场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按照国家改革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要求,简化住所登记手续,采取一站式窗口、网上申报、多证联办等措施,为创业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降低创新创业门槛。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为创业者提供更多机会。逐步清理并废除妨碍创业发展的制度和规定,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建立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依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消除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把创业主体信用与市场准入、享受优惠政策挂钩。依法加强创新发明知识产权保护,将侵权行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记录,营造创新创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负责)
2.建立全市“三证合一”登记统一信息平台。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由市场监管、国税、地税部门分别办理、各自发证(照),改为由市场监管部门统一受理,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核发一照,改革后,不再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实现“一证一号”。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以及网上查询,探索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3.降低初创企业登记门槛。深化初创企业(本政策所指“初创企业”包括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登记制度改革,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依法依规改革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等有关登记事项。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的部署精神,进一步简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程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负责)
4.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简化办理手续。对转型后企业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稳岗补贴,并在政策性担保贷款上给予倾斜支持。加强创业培训辅导,提高初创企业活跃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地税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
二、强化创新创业意识,激活创新创业主体
5.吸引高层次人才、海归人才及“草根”能人创新创业。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鼓励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长江学者、省“百人计划”等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鹰潭领办或合办科技型企业。积极开展海外招才引智活动,吸引海外人才来鹰潭创新创业。实施“回归工程”,鼓励鹰潭籍在外有资金、有技术、有项目的能人回乡创办各类经济实体。实施“创富工程”,支持市内有愿望、有能力的创业者自主创业。(市人社局、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商务局负责)
6.鼓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鼓励职业技术学院等高等院校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才在岗、离岗创新创业。经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科研院所、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科技人员在按要求完成岗位职责任务的前提下,可依法利用本人及所在研发团队的科技成果在岗创新创业;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可以离岗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离岗3年内,由原单位保留其人事关系,其档案工资正常调整,离岗期间内或期满要求回原单位的,按原岗位待遇安排工作;离岗期满,3个月内不回原单位办理复职、调动或辞职等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负责)
7.允许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离岗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职工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可离岗领办创办企业,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工龄连续计算,薪级工资正常晋升,保留其原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不影响职称评定。(市人社局负责)
8.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适应国家弹性学制管理要求,支持大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对符合条件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每人1000元。对在鹰潭创办企业,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大学生(在校或毕业5年内)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贴。对已进行就业创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自主创业大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待遇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鼓励各地利用公租房、廉租房建立大学生创业公寓,为创业大学生提供廉租或免租住房。(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团市委负责)
9.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创新。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税收减免和普遍免费政策。依托现有各类园区,整合创建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强化财政扶持和金融服务。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促进农村产业融合。支持农民网上创业,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创建农村科技致富示范基地,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开发家庭服务、手工制品、来料加工等适合妇女创业就业特点的项目,激发妇女创业创新积极性。(市农业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10.鼓励失业人员创业创新。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并带动困难人员3人以上就业的,可按24个月失业保险金的10%给予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市人社局负责)
11.建立科学的职业资格体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制度,再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完善职业资格监管措施,让广大劳动者更好施展才能,推动形成创业创新蓬勃局面。(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负责)
12.鼓励电子商务创业就业。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制认证、稳定经营三个月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负责)
三、加大资金扶持,降低创业成本
13.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规费、服务收费。进一步规范全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制定目录,不在目录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对初创企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工会费。事业单位的服务收费,以及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论证等专业服务收费,对初创企业均按不高于物价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的50%收取。(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发改委负责)
14.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和统筹力度。根据创业创新需要,统筹安排各类支持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的资金,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管,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在确保公平竞争前提下,鼓励对众创空间等孵化机构的办公用房、用水、用能、网络等软硬件设施给予适当优惠,减轻创业者负担。(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人社局负责)
15.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加强对采购单位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采购单位改进计划编制和项目预留管理,增强政策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效果。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把政府采购与支持创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市财政局负责)
16.设立创新创业引导基金。设立科技型、创新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为科技型、创新型企业贷款造成的本金损失,进行风险补偿。所需资金从预算安排的科技专项资金和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建立天使基金,引导社会资本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金融办负责)
17.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为科技型、创新型企业提供中介融资服务。鼓励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大对创新型企业的担保服务力度,适当降低担保费率,提高代偿容忍度。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鼓励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对成功挂牌的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推动创业创新企业通过发行各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票据)、吸收私募投资基金等方式融资,支持创新型企业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人行鹰潭中心支行、市科技局负责)
18.完善创业投融资机制。强化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运用“财园信贷通”、“财政惠农信贷通”等融资模式,强化对创业创新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扶持。完善私募投资基金和股权众筹等投融资机制,积极利用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证券化、银行间市场等拓展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完善银科对接系统建设,搭建银科对接平台,推进银行业机构科技支行建设,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开展科技小额贷款试点。(市财政局、市农办、市金融办、市工信委、人行鹰潭中心支行、市科技局负责)
19.大力发展小额担保贷款。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个体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对符合二次扶持条件的个人,贷款最高限额30万元;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促进就业基地)等,贷款最高限额400万元。市、县(市、区)财政专项安排资金,保障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25%、促进就业基地75%比例配套贴息资金需要。建立诚信度评估机制,推动反担保方式多样化。(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行鹰潭中心支行负责)
20.落实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最高上浮限额减免等政策。(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社局负责)
21.支持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强化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功能。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鼓励新建或利用各种场地资源改造建设创业孵化基地,支持普通高等院校、技工院校建立在校生创业孵化基地,引导在校学生投身创业。市直有关单位每年评定5-10个市级创业创新带动就业示范基地,每个基地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达到省级示范性基地建设标准的,在省级奖励100万元的基础上,每个基地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达到国家级示范性基地建设标准的,在国家奖励200万元的基础上,每个基地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个人在基地内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按不超过其实际费用的6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三年。所需资金由就业资金统筹安排。(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
22.发掘资助优秀创业项目。鼓励举办各类创业创新竞赛活动,使之成为凝聚创业者、展示创业方案和创业项目的舞台,为创业投资机构、创业投资人等选择投资对象提供机会。主办单位可对获奖项目给予一定的资助。对优秀创业项目,纳入创业项目库,给予重点扶持;对获得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单位与同级人社部门联合组织的创业大赛奖项并在我市登记注册经营的创业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资助,其中获得国家级大赛奖项的,每个项目给予10万元-20万元;获得省级大赛前三名的,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10万元,获得市、县(市、区)大赛前三名的,每个项目给予1-5万元。对创业大赛评选出的优秀创业项目,给予创业担保贷款重点支持,鼓励各种创投基金给予扶持。(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团市委负责)
23.允许科研院所、事业单位创办领办企业。科研院所、事业单位创办领办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50%的比例给予财政资金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研发投入,并可以股权形式奖励企业研发团队和人员。(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24.实行创业风险救助。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在校或毕业5年内)自创业之日起一年内,因经营管理不善或意外事故导致无法维持生产经营而停业,给予创业主体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金(含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免费公租房、廉租房救助,救助期一年。(市人社局、市房管局、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提升服务水平,夯实创新创业基础
25.加强众创空间服务保障。鼓励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的房租、宽带接入费用和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给予适当补贴,鼓励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免费高带宽互联网接入服务。(市科技局、市商务局负责)
26.推动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引导银行业机构设立科技事业部或科技支行,开发适合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的信贷产品,创新金融服务模式,支持创新创业。加强政府数据开放共享,鼓励和引导大型互联网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向创业者开放计算、存储和数据资源。积极推广众包、用户参与设计、云设计等新型研发组织模式和创业创新模式。大力发展企业管理、财务咨询、人力资源、法律顾问、现代物流等第三方专业服务。(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人行鹰潭中心支行、市科技局、市信息办负责)
27.推进创业教育。积极推进创业意识教育,在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面推进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积极开设创新创业类课程,并融入专业课程或就业指导课程体系。优化创业教育师资结构,吸纳有实践经验的创业者、职业经理人和其他专业人员加入师资队伍。推进创新创业教育示范学校建设,积极搭建创新创业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充分依托现有资源建设创业学院,给予适当奖补,具体办法另行制订。(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28.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对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可按规定申请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至1600元。组建创业导师志愿团队,建立创业导师(专家)库,对创业者分类、分阶段进行指导;开展创业创新系列宣讲、咨询服务活动。培训一批农民创业创新辅导员。每年评选50名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并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资助其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所需资金由就业资金统筹安排。(市人社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29.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已达到建设要求的,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科技孵化器、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科技合作基地、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协同创新体,已达到建设要求的,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2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一、二等奖的优秀新产品,给予企业研发团队(或人员)分别2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以上奖励所需资金由科技专项经费统筹安排。(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负责)
30.支持创新创业园区和标准厂房建设。在各工业园区和产业基地建设一批创新创业产业园,鼓励新建统一规划、功能配套的标准厂房。省级以上工业园区一期规划建设三层以上标准厂房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省级以上小微企业创业园(小企业创业基地)一期规划建设三层以上标准厂房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在省财政每平方米补助100元的基础上,市财政每平方米配套补助10元,鹰潭高新区、县(市、区)财政每平方米配套补助不低于40元。对项目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
31.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扩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每年安排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不低于50万元,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解决。各县(市、区)也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步扩大规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和信用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支持鹰潭创业大学培训创业者和企业高管等。(市工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负责)
32.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和个人,每件给予5000元奖励。对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单位,每件给予500元奖励。对企业(单位)和个人实现专利申请量累计超50件,且专利授权量占到申请量6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此基础上由此类推,每增加50件且专利授权量占到申请量60%的,增加5万元奖励,以上所需奖励资金由科技专项经费统筹安排。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执法力度,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实施知识产权诉讼法律援助。(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33.加强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对新入选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的,一次性奖励用人单位10万元用于入选人才开展科研活动。对新入选省主要学科带头人和省青年科学家培养计划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用于入选人才开展科研活动。对入选的市级优秀创新人才(含市学科带头人),在其研发项目实施周期(最多三年)内,每年给予2万元项目经费资助。对当年通过我市推荐获得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省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34.打造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平台。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围绕我市“1+6”产业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开辟绿色通道,鼓励发明人来鹰潭申报专利技术。以上所需奖励资金由科技专项经费统筹安排。(市科技局、市教育局负责)
35.夯实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基础。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创新服务供给模式,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格局,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开通“创业咨询一点通”服务平台,为创业提供“一站式”全程咨询服务。(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36.营造创业创新良好氛围。支持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培育创业文化,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微博等各类媒介,加大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树立一批创业创新典型人物,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蔚然成风。(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2015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