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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发布日期: 2018年04月12日  来源:SRC-24551536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行政许可事项——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事项审查类型、审批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数量限制、申请条件、禁止性要求、申请材料目录、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许可事项——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办理。

2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3 审批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3.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3.3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意见的通知》(赣发改环资〔2017〕113号):“报设区市发改部门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下、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报省发改委审批或核准的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下、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4 《关于转发<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鹰发改环资字〔2017〕5号):“除已明确由省和市发改部门负责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其他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下、1000吨标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各地发改部门自行负责。”

3.5  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风电站光伏电站(光热)生物质能地热能核电站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电网工程输油管网、输气管网水利铁路(含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公路城市道路内河航运信息(通信)网络(不含数据中心)、电子政务卫星地面系统

4 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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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决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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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7 申请条件

7.1 基本条件:(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2)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 (3)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4)不影响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 (5)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2 申报材料要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第七条:“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注: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

2.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8 禁止性要求

8.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8.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第十三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9 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书及其规定的附件详见表1

表1 申请材料明细

材料名称

是否必须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申报文件

2

0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1

0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5

0

10 申请接收

市政务服务大厅市发改委窗口统一接收或通过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tzxm.jxzwfww.gov.cn)接收

11 办理基本流程

11.1 申请

申请人通过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tzxm.jxzwfww.gov.cn申请项目赋码,并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发改委窗口或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递交申请材料。

11.2 受理

行政服务中心市发改委窗口(A岗)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如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的或不属于市发改委行政许可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如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并发放《补正告知书》;对符合法定要求的,依法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11.3 组织评审

市发改委环资科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市节能监察中心进行节能评审。市节能监察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并向委托部门提交评审报告(不计入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属业务挂起)。

11.4 审核批准

市发改委环资科的承办人(B岗)4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申报文件、评审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如申请材料存在问题,承办人(B岗)应督促申请人或评估机构补充有关材料(不计入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属业务挂起)。审查不合格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由办证大厅(A岗)向申请人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合格的提交分管领导(C岗)审核。

11.5 许可决定

分管委领导(C岗)于4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送申请材料的审核,对符合法定要求的,做出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11.6 印发节能审查文件

市发改委环资科的承办人(B岗)1个工作日内印发项目节能审查文件,并由办证大厅(A岗)发放给申请人。

12 办理方式

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发改委窗口现场受理或通过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tzxm.jxzwfww.gov.cn受理。

13 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15个工作日内 (不包括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超过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限。

承诺时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10个工作日内, (不包括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超过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限。

14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15 审批结果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批复文件。

16 结果送达

16.1 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发改委窗口统一发放。

16.2 如行政相对人有需要,可留下地址提供审批结果邮寄服务。

17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7.1 行政相对人享有办理进程查询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投诉权等权利。

17.2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关系中主要应履行下述义务:

a) 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

b) 协助公务的义务;

c) 维护公益的义务;

d) 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

e) 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18 咨询途径

行政服务窗口:0701-6250866;

环资科:0701-6443373。

19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701-643329507016264965

20 办公地址和时间

鹰潭市林荫东路与湖西路交汇处 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发改委窗口。

鹰潭市经济大厦 二楼市发改委B203室。

夏令制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21 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结果公开查询: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tzxm.jxzwfww.gov.cn和鹰潭市发改委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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