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行政许可事项——权限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审批的事项审查类型、审批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数量限制、申请条件、禁止性要求、申请材料目录、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许可事项——220kV及以上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审批的办理。
2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3 审批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3.2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4 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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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决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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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7 申请条件
7.1 属于本辖区内的管理项目,输变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线路,施工工程项目符合政府规划,项目建设手续齐全。
7.2 申请资料提供符合法定格式,工程施工方案制定了保障电力设施安全措施。
7.3 施工作业单位与电力设施产权单位签订了保障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安全协议书》,并交纳足额安全保证金(若施工中发生损坏电力设施,该安全保证金用于赔偿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损失,若不足支付赔偿,不足部分由施工作业方补齐;若施工中未发生损坏电力设施,该安全保证金全部退还)。
7.4 确需在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500米以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批准后实施。
8 禁止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凡违反本条例规定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书及其规定的附件详见表1。
表1 申请材料明细
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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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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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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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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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许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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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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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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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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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工程的政府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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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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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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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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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申请单位(个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及概况,施工作业单位的简要情况及资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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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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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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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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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工程施工方案、图纸及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详细施工作业内容,要明确施工作业的开工和完工时间(具体到小时),是否停电作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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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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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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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安全措施(应包含保障电力设施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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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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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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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意见,作业方业主或施工单位与电力设施产权单位签订的作业安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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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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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0
|
10 申请接收
市政务服务大厅市发改委窗口统一接收或通过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tzxm.jxzwfww.gov.cn)接收。
11 办理基本流程
11.1 申请
申请人通过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tzxm.jxzwfww.gov.cn)申请项目赋码,并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发改委窗口或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递交申请材料。
11.2 受理
市政务服务大厅市发改委窗口(A岗)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如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的或不属于市发改委行政许可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如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并发放《补正告知书》;对符合法定要求的,依法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11.3 技术审查
组织技术审查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对符合申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有必要的需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或会同技术审查机构赴现场勘查(不计入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属业务挂起)。
11.4征求意见
视情况决定是否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11.5 材料审查
市发改委相关科室的承办人(B岗)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如申请材料存在问题,承办人(B岗)应督促申请人补充有关材料(不计入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属业务挂起)。审查不合格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由办证大厅(A岗)向申请人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合格的提交分管领导(C岗)审核。。
11.6 审核批准
分管领导(C岗)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承办人(B岗)报送申请材料的审核,对符合法定要求的,做出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11.7批准
市发改委相关科室的承办人(B岗)1个工作日内完成权限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决定书,并由办证大厅(A岗)发放给申请人。
12 办理方式
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发改委窗口现场受理或通过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tzxm.jxzwfww.gov.cn)受理。
13 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承诺时限:10工作日。
14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15 审批结果
权限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决定书。
16 结果送达
16.1 由市政务服务大厅市发改委窗口统一发放。
16.2 如行政相对人有需要,可留下地址提供审批结果邮寄服务。
17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7.1 行政相对人享有办理进程查询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投诉权等权利。
17.2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关系中主要应履行下述义务:
a) 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
b) 协助公务的义务;
c) 维护公益的义务;
d) 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
e) 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18 咨询途径
行政服务窗口:0701-6250866;
市能源局:0701-6430316。
19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701-6433295;0701-6264965。
20 办公地址和时间
鹰潭市林荫东路与湖西路交汇处(市民服务中心)二楼发改委(38号)窗口。
鹰潭市经济大厦二楼A区市发改委。
夏令制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21 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结果公开查询: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tzxm.jxzwfww.gov.cn)和鹰潭市发改委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