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委、委属各单位::
鹰潭市发改委关于印发《鹰潭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和处理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试行。
2014年4月11日
鹰潭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和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和省、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国家出资融资的,经国家和省、市发改委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发改委设立“鹰潭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以下统称稽察办),对市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 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稽察工作计划,组织实施专项稽察、联合稽察和经常性稽察活动,审核、上报和下达稽察报告;
(二)负责监督检查项目的建设程序,项目审批,项目用地,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建设规模,以及招标投标、工程质量与进度、施工许可等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负责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四)对被稽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参与项目建设的行为及信誉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五)跟踪监督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条 根据需要,市发改委可以组织稽察人员与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人员联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工作。
第五条 被稽察单位应当接受稽察人员依法进行稽察,定期、如实向稽察特派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拖延、拒绝、隐匿、伪报。
第六条 被稽察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市发改委可根据情节作出以下处理: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建议财政部门冻结、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四)暂停项目建设;
(五)暂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同类新项目的审批和建设资金安排;
(六)报请国家和省发改委收回全部或者部分政府投资。
重大的处理决定,事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被稽察重大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改委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决定:
(一)项目法人组建手续不完备,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度不全面、不规范的;
(二)项目地质勘察、可研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环境评价、节能审查、初步设计等前期论证工作存在缺陷或未按要求编制的或审批手续不规范、内容不全面,没有招标事项核准表,未规定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地点、建设工期等的;
(三)建设单位未在审批文件规定有效时间内实施,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且未重新报批的;
(四)招标公告没有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情况未及时报送备案;附属工程或子项工程未按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招标的,或者虚假招标、暗箱操作,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
(五)未实行项目监理制或合同管理制的,且合同条款不齐全、不规范,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具体的;
(六)参建单位人员管理和服务不到位,施工单位“五大员”发生变更,设计单位设计代表工作不到位、监理单位人员变更等,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工程进展缓慢,工期滞后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
(八)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现场管理存在不足,施工质量存在一般缺陷、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
(九)未能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规章管理制度,未按规定设立专帐,拨付工程款的手续不齐全,不按合同规定或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工程款支付及各项财务开支凭证不规范,支付手续不完备、现金支付工程款项等;
(十)政府投资资金未及时、足额到位或者项目配套资金未及时、足额到位的;
(十一)项目建成后未能及时进行竣工验收的;
(十二)其他违反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
市发改委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稽察办应当跟踪监督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有关部门和县(市、区)项目单位应根据整改通知书内容和要求认真整改。
第八条 被稽察重大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改委可以作出冻结暂停拨付资金、暂停项目建设、报国家和省发改委收回已拨付国家建设资金的行政决定:
(一)违反项目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其主体工程未按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招标,虚假招标、暗箱操作的,或者逃避、拒绝接受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的;
(三)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际投资比原批准投资增加幅度大于10%,资金数额大于100万元的;
(四)项目超概算情况严重,扣除价格因素,超概算幅度大于30%的;
(五)项目建设达不到审查批准设计效果的,项目生产工艺或产品生产要素发生改变,不符合政府投资资金安排方向的;
(六)项目建设管理混乱,造成永久质量缺陷、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或发生安全事故以致引起社会不稳定事件等严重后果的;
(七)项目按计划规定要求12个月内不能正常开工建设,或开工后12个月不能正常建设且无正当理由的;
(八)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府投资资金的;
(九)截留、侵占、挪用项目资金的;
第九条 被稽察重大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改委可以作出暂停项目所在地地方或项目所属政府有关部门同类新项目审查批准和建设资金安排的行政决定:
(一)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越权审批项目,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或因承诺的条件不到位,或因监管不力,造成项目重大损失或不利影响,以及项目不能正常开工、建设的;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一年内两次受到冻结、暂停拨付国家和省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或收回项目建设资金处理决定的;
(三)同一市、县(市、区)同类项目中一年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市、区)所属的项目受到暂停拨付国家和省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或收回项目建设资金处理决定的;
(四)县(市、区)所属项目受到冻结、暂停拨付国家和省建设资金或暂停项目建设处理决定,整改不到位的;
(五)因项目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突出问题,在国家的稽察检查或评比中得分或排名较差,造成我市其他项目审批(核准)或资金安排受到严重影响的。
第十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稽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 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