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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发改委机关财务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 2015年07月31日
 
  

  为规范委机关财务管理,确保机关正常运转,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市发改委机关财务统一纳入国库支付财政平台账户管理,实行独立核算,由委办公室负责统一集中管理。

  二、认真执行机关财经纪律,规范财务手续。金额在10000元以内由办公室审核,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金额在10000元以上先由办公室审核,报分管财务领导复核,最后报主任审批;金额在30000元以上由班子集体讨论通过。

  三、差旅费管理。

  1、严格执行《鹰潭市发改委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前填报《鹰潭市发改委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简称出差审批单),出差审批手续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

  2、出差人员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原则上按《财政部发布的各地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本着节约的原则,鼓励能当天往返的就当天往返,住宿标间合理利用。

  3、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本单位只按规定报销往返差旅费。

  4、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主任批准方可乘坐飞机。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少乘飞机,节约开支,对到省外出差的人员,乘火车且乘车时间达到5小时的,可凭车票加发60元伙食补助费,在此基础上,乘车时间每超过1小时,再加发10元伙食补助费。

  5、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在3-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保险票据、住宿费发票(刷卡存根)凭证。在报销差旅费及过路、过桥费时,票据要平整粘贴在报销单后,坚持将会务费与差旅费分开,以利财务核算。

  6、出差原则上不予借支,因公出差必须预支现金的,需填写借款单,经主任签字同意,并由办公室审核、分管财务领导签批,提前一天通知财务室;借款人要在出差回来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出纳还款或报销。

  四、接待费管理。接待费用管理执行《鹰潭市发改委公务接待及加班用餐暂行规定》,报销接待费用必须有服务单位提供的财务票据和《接待审批单》、费用清单,严禁超标准、超范围的接待,接待费原则上用公务卡结算,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先报告办公室及分管财务领导。

  五、电话费管理。委机关电话费实行由办公室与通信部门洽谈核定,确定基数,每月正常支付。委领导及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离(退)休人员住宅电话、手机费用报销,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六、打印费管理。各科室因工作需要打印文件、材料,交本委打印室打印并做好登记。对本委打印室无法完成的材料,由科室提出意见,经委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确定定点打印,经办人签字确认,办公室统一结算。

  七、报刊征订费管理。由办公室统一订购,科(室)、单位订阅费用实行包干(书刊、杂志需经分管领导批准)

  八、设备购置及日常办公用品管理。日常办公用品、办公设备的购置,由办公室编制采购计划,报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后购买。购置物品须经验收、登记、造册后,方可办理领用手续,属固定资产的列入委资产管理。

  九、财务工作人员管理

  1、机关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江西省文教行政财务制度》及《电算化管理规定》等有关财经法规的要求,规范财务行为、严格财务手续、执行财经纪律。

  2、机关财务工作人员要认真审核凭证。除特殊情况外,财务报帐时间定为每周星期二、四。报销发票必须是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规定使用的正规票据。所有财务票据必须来源合法,书写规范,在报销单上注明用途、经办人、审核(证明)人、审批人签字。原则上拒报白纸票据和不规范票据。

  3、现行规定的现金结算点为1000元以下的开支,超过1000元需转账或通过国库支付财政平台账户支付。严格控制月终库存现金在1000元以内,不得以白条抵作现金,确保财务的安全。

  4、实行财务报告制度,每月及时向主任报送财务报表,每半年向主任会议汇报一次财务收支等情况。

  5、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委属各单位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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