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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发改委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 2015年07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公务用车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杜绝公车私用现象,结合我委实际情况,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 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调度与使用管理,车辆保养、维修管理,燃油管理,驾驶员管理及考核。

  第三条 机关公务车辆坚持集中管理、统一调度、确保安全、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委办公室负责委机关公务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车辆调度与使用管理

  第五条 固定每辆车的驾驶人员,车辆行驶必须的相关证照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六条 领导用车相对固定,由驾驶员与用车领导直接联系,领导出差在外未带车辆的,其车辆一律停放在办公室指定的停车地点。

  第七条 机关科室市区范围内工作鼓励乘坐公交,如有特殊需要由科室负责人直接向委办公室口头申请,办公室负责安排调度车辆。

  第八条 公务用车使用不得有下列行为:参与亲朋好友的婚丧嫁娶事宜;参与外出旅游、钓鱼等休闲活动;接送子女上下学、接送亲朋好友办私事;非公务时停放在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停放在洗浴中心、歌舞厅等休闲娱乐场所;领导干部私自驾驶公车;其他公车私用行为。

  第九条 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定点停放制度,工作日下班后车辆一律停放在办公室登记备案的停车地点,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一律停放在办公室指定的停车地点。

  第三章 车辆保养、维修管理

  第十条 驾驶员对车辆应当勤检查、勤打扫、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车辆保养、维修由驾驶员填写维修审批单,经用车领导签字确认后,由办公室审核维修项目及费用,再报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后在政府定点的厂家进行保养、维修。

  第十二条 费用结算: 办公室定期结算。费用报销时需要有办公室盖章的维修审批单、驾驶员签字确认的厂家维修单,由办公室统一汇总审核后,报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出差在外的车辆,原则上不准维修,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维修,须电话请示办公室负责人,经分管办公室领导同意后方可维修。

  第四章 燃料管理

  第十四条 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的加油制度,驾驶员持本车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

  第十五条 车辆用油实行登记制度,驾驶员月初登记加油费用,月底将费用使用情况(每次加油日期及费用)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加油卡不得转借或让售,油耗超出的驾驶员须做出书面说明,发现违规者,按违规金额双倍罚款,并予以辞退。

  第十七条 车辆出差外地,原则上不准现金加油,如特殊情况需要现金加油的,需事先向办公室负责人报告,购油发票须随车人员签字证明。

  第五章 驾驶员管理及考核

  第十八条 对驾驶员的要求

  1、增强服务和安全意识,坚守岗位,服从调度,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杜绝上班时间驾驶员和车辆不在岗现象。

  2、禁止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严禁酒后驾车。

  3、遵守职业道德,依法依规文明行车。

  4、严守保密制度,做到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

  第十九条 对驾驶员的考核

  1、全年未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给予每人每年360元的安全行车奖。

  2、办公室每月对车辆违章情况进行考核,因违反交通规则而被处罚,一律由驾驶员本人负责,违章费用从驾驶员当月工资中扣除;如当月车辆无违章情况,奖励驾驶员100,连续半年无违章情况,追加奖励500元。

  3、未经批准擅自出车,一律按公车私用予以辞退,对发生交通事故或造成车辆损失的,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4、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将车辆借与他人使用,一经发现,一律辞退,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委属各单位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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