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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发改委首问责任制
发布日期: 2009年05月25日
 

  为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规范机关工作人员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树立市发改委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一、首问责任制指委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理群众来电、来信、来委机关咨询、办理有关事项,第一个负责接待、解释、引领、受理、办理的一种工作责任机制。

  二、首问责任人指第一个接待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咨询、办事的工作人员。

  三、首问责任制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供机关优质服务。

  四、首问责任制适用于全委工作人员。

  五、责任要求

  (一)首问责任人对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咨询、办理有关事项,要填写《首问责任制登记表》,并负责正确解答群众所咨询的事项,自己解答不了的,要向群众告知负责办理的科室和服务窗口的具体位置或联系电话。

  (二)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应按照政策规定或服务承诺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办理。对不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将办事人员引导至承办人,或将有关事项转交承办人;承办人不在岗的,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代为接收、转交,负责跟踪办理。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帮助。

  (三)对申请办理行政认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对于承办人不在岗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对接待办理事项进行登记,注明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办理事项,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以及首问责任人、承办人、联系电话、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

  (四)各单位工作人员要实行挂牌上岗,公示姓名、职务、岗位、业务范围及投诉方式。

  (五)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服务对象办理各类事项,因手续、材料不齐全,需退回补办,或因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受理的,或就某项业务提出咨询的,主办人员当时要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办或完善的材料、手续,以及暂时不能受理的原因。

  (六)咨询、办事群众提出问题如超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之外,不能办理或不属于本机关、服务窗口办理的,在热情诚恳、耐心细致地解释清楚后,视为完成答复,不再承担首问责任人的责任。

  六、责任追究。首问责任制纳入年度评先。对违反首问责任制要求的责任人,依据考评办法给予扣分。同时,第一次,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第二次,责任人写出书面说明,并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第三次,对责任人进行告诫谈话,同时取消责任人年度评先资格。

  七、职责分工。首问责任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委领导按职责分工负责领导和组织首问责任制的实施,科室领导为职责范围内人员首问责任制落实的第一责任人,监察室负责首问责任制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

  八、发展改革系统及外单位有关人员因办理公务或咨询重要事项,要求与委领导联系或当面汇报工作的,首问责任人应及时与办公室联系,由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领导联系,并予以引导或按领导意见答复。

  九、首问责任人接受咨询或接听电话,要使用文明用语,热情待人,尽可能地回答所提的问题。

  十、违反本规定的,来我委办事人员可向本委监察室投诉,投诉电话:0701-6433295。投诉问题经核查属实后,按照本委机关优化政务环境自评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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