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单位概况 >> 工作制度
 
关于加强承接江西省政府下放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年07月05日
 

(鹰发改字[2013]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虎山景区管委会、鹰潭高新区管委会、信江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以及江西省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府发[2013]17号)文件,经国务院下放,以及江西省政府进一步放宽管理权限,下放到设区市投资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2项,分别为“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钾矿肥、磷矿肥项目核准”。

  为切实做好国务院、江西省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落实工作,规范审批行为,搞好服务。对上述两项事项的核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核准机关:

  1、在信江上建设水电站项目的核准机关为省发改委,市域内其余河流上建设水电站项目的核准机关为市发改委。

  2、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的核准机关为省发改委,其余钾矿肥、磷矿肥项目的核准机关为市发改委。

  二、核准对象:企业自筹资金建设水电站、钾矿肥、磷矿肥项目。

  三、核准事项

  1、核准依据:上述项目按照《鹰潭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鹰潭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的核准程序进行核准。

  2、核准条件:企业自筹资金建设。

  3、核准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凡涉及环境保护、建设用地、城市规划、水土保持、节能审查等的,还应当附送下列有关文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⑥节能审查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节能审查批复。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4、核准程序

  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县级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经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报送市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市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依法依规对项目进行核准或上报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

  请各相关部门认真按照上述管理规定执行,对设区市投资主管部门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做好审批服务工作。

  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


 

关于我们 使用帮助 法律声明 隐私声明 网站地图
单位地址:鹰潭市信江新区德政路市经济大厦A区2楼 邮政编码:335001 电话:(0701)6441287
赣ICP备10001356号    赣公网安备36060202000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