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产中介机构:
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仍然存在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不到位现象。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行为,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营造公开、透明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检查的通知》(赣发改价调〔2017〕1181号)文件精神,对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1、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要切实按照《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发改价检字〔2011〕830号)的规定做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公告牌或者价格手册,做到“一套一标”;
2、严禁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
3、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已售房源所标示价格不是成交价;
4、严禁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未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5、严禁通过虚假价格承诺、虚假价格促销等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
6、严禁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7、严禁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标价内容不一致;
8、其他违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将加强价格巡查和检查,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12358价格举报热线畅通,及时受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对违反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作出处理。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通过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附件:1.《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政策
2.《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11〕548号)
3.江西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公示(样式1、样式2、样式3)
201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