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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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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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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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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第八条:“项目申请报告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一)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二)依法应当由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三)依法应当由市、县(区)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由具备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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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级以上工程咨询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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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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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赣府发[2016]10号附件2第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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